(2015)天执字第00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5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办事处二凤街道窑塘组。法定代表人:陈金桃,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滁州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朝英,公司董事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云凤,安徽富华电子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育明,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育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育明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董育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董育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董育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66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董茂宣人民陪审员 薛国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