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65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姜某某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26日周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不知情的杜某某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015年7月1日周某某与杜某某已办理离婚手续。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证人杜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姜某某、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已登记结婚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晓梅人民陪审员 鞠 慧人民陪审员 安清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