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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鸿源丰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佳迪贸易有限公司、任毅、杨寿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鸿源丰业贸易有限公司,泉州佳迪贸易有限公司,任毅,杨寿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厦门市鸿源丰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洪鸿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限英,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佳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任毅,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奇伟、陈玉兰,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任毅,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陈燕云、陈美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寿剑,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燕云、陈美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鸿源丰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佳迪贸易有限公司、任毅、杨寿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