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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尹家光与刘伟、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家光,刘伟,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74号原告尹家光,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代理人段凤银,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伟,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第三人李伟,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尹家光诉被告刘伟、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家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尹家光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