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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075号原告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工业园区一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3673-6。法定代表人杨家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双凤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重庆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月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