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范红艳与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红艳,王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889号申请执行人范红艳,教师。被执行人王雪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红艳与被执行人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生效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315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雪松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