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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慧萍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萍,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637号原告李慧萍,女,1963年9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汤天峨(李慧萍之夫),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6-9层。负责人苑超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慧萍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慧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慧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三元,由原告李慧萍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于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 武书 记 员 郑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