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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14)横民初字第00546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准予申请执行人王生龙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2、婚生子王耀强由申请执行人王生龙抚养,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王耀强至18周岁的抚养费25758元;3、由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生龙30000元,余50000元归被执行人王某所有。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35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买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