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佳奇与张林、徐默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奇,张林,徐默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杨佳奇,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谢兵,金堂县隆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徐默玉,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奇与被告张林、徐默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