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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佳奇与张林、徐默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奇,张林,徐默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杨佳奇,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谢兵,金堂县隆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徐默玉,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奇与被告张林、徐默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