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志连、王瑞英、刘雪梅、张凡、刘兵与郭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连,王瑞英,刘雪梅,张凡,刘兵,郭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连,男,1940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孟庄村祁沟东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4005076313。系本案受害人张学礼之父。申请执行人:王瑞英,女,193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3705136327。系本案受害人张学礼之母。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孟庄村祁沟东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106086346。系本案受害人张学礼之妻。申请执行人:张凡,男,199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03266313。系本案受害人张学礼之子。申请执行人:刘兵,男,199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40610631X。系本案受害人张学礼之子。委托代理人:刘雪梅被申请执行人:郭靖,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陈官庄乡郭楼村郭楼北组06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60625363X。。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杜民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靖、永城市龙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268**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3220GP3;车辆识别号:LZGCH2F34AB011360;发动机号码:E0237A01793)。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靖、永城市龙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268**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3220GP3;车辆识别号:LZGCH2F34AB011360;发动机号码:E0237A0179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人民陪审员 葛利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