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5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灿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095号罪犯王灿,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