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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党某某房屋折价款1500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某某分期分批履行案件款150000.00元。其中2015年8月17日给付党某某房屋折价款50000.00元,党某某同意用46200.00元抵顶2015年3月至2022年3月共计七年的孩子抚养费,下余53800.00元从2015年10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给付1000.00元直至付清。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崆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党某某房屋折价款150000.00元,已支付96200.00元,下欠538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春审 判 员  李孝平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景谚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