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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7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孙鑫荣等与孙鑫荣、洪丽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孙鑫荣,洪丽华,杭州富阳华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富阳友谊顺通棉织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正大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孙信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764-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讼代表人:戚玉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瑞胜。熊岳,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鑫荣。被告:洪丽华。被告:杭州富阳华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鑫荣。被告:富阳友谊顺通棉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信泉。被告:杭州富阳正大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信泉。被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信泉。被告:孙信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孙鑫荣、被告洪丽华、被告杭州富阳华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富阳友谊顺通棉织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富阳正大电信器材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孙信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富阳市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4月11日裁定受理杭州华东预应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因此,本案系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