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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孙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崔建华与马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华,马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孙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崔建华,女,1960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马向东,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崔建华与被执行人马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2)孙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向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崔建华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2)孙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