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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莉英与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英,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英。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16)后大浜*号。经营者黄健。王莉英与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熟兴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莉英支付工资人民币5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镇雨秋服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履行。此后,被执行人履行了2713元,并承诺在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所以,双方协议分期履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兴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皆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