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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8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程绪忠与程绪然、程越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绪忠,程绪然,程越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678号原告程绪忠,男,汉族,1955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熊章荣(程绪忠妻子),女,汉族,1954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程绪然,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程越渝,女,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绪忠诉被告程绪然、程越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绪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绪忠负担。审 判 长  罗 静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昱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