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8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程绪忠与程绪然、程越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绪忠,程绪然,程越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678号原告程绪忠,男,汉族,1955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熊章荣(程绪忠妻子),女,汉族,1954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程绪然,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程越渝,女,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绪忠诉被告程绪然、程越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绪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绪忠负担。审 判 长 罗 静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昱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