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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厚军与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467号原告:刘厚军。委托代理人:李小梅。被告: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平,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盖晓宇,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厚军诉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厚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后75.5元由原告刘厚军承担。审 判 长  秦 冰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文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