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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闫虎与郭红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虎,郭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闫虎,男,汉族,44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郭红亮,男,汉族,44岁,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的闫虎与郭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21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克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红亮未按该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闫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金额为224802.5元。经查被执行人郭红亮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未能有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郭红亮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2014)克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克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佩军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代理审判员  韩永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