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国强与被执行人枟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强,枟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强,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枟晓健,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徐国强与枟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做出的(2014)浦桥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枟晓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国强借款212414元;案件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2243元,由被告枟晓健承担。因被执行人枟晓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国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枟晓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枟晓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1465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执行日志、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枟晓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枟晓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桥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