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宜昌鸿铭置业有限公司与田建国、罗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鸿铭置业有限公司,田建国,罗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宜昌鸿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龙盘湖。法定代表人苏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勇民,系原告宜昌鸿铭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向远程,系原告宜昌鸿铭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建国。被告罗琳(系被告田建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鸿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建国、罗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建国、罗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鸿铭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鸿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鸿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梦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