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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刑二终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二终字第00184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惯窃罪、脱逃罪,于1988年9月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保外就医期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十七天,并处罚金22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彰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彰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辽AYC8**号马自达牌轿车窜至彰武县彰武镇西环路46号鹏程装饰店附近,利用“干扰器”干扰被害人王某正常锁车,趁王某离开车辆之机,将其放置于辽J039**号比亚迪轿车内的黑色背包及包内的1台戴尔平板电脑、450元现金盗走。而后,刘某拿走包内现金,将盗窃的背包及平板电脑丢弃在西环路蓝天网吧南侧胡同内。当日15时许,刘某窜至彰武镇老城街83-2号广智果蔬店附近,趁被害人白某进店未锁车门之机,将白某停在果蔬店门前的辽J868**号丰田轿车内的黑色挎包及包内的1部步步高牌手机、800元现金盗走。而后,刘某拿走包内现金,将盗窃的挎包及手机丢弃在西环路曙光五交化商店南侧胡同内。当日19时许,刘某在法库县法库镇203国道团结派出所南300米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彰武县价格中心认证,被盗戴尔平板电脑、步步高牌手机价值分别为419元、1518元。综上,刘某共盗窃两次,盗窃总价值为318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人员在西环路蓝天网吧南侧胡同内将被盗黑色背包及平板电脑找回,并返还王某。刘某退赔王某450元、白某2318元。另查明,刘某因犯惯窃罪、脱逃罪,于1988年8月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保外就医期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十七天,并处罚金22万元,刘某于2012年1月4日刑满释放。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白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情况说明、彰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被告人刘某供述、法库县人民法院(88)法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法库县人民法院(1996)法刑初字第168号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沈刑终字第129号裁定书、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铁中刑初字第81号判决书及凌源市第二监狱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涉案证据进行庭审质证、认证,并综合被告人刘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同时,上诉人刘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刘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系在法定刑内科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坤平审判员  刘文斗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