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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华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98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小陶人民法庭)。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建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暂计人民币4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筱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