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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光荣与张意、张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84-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荣。被执行人张意。被执行人张开平。申请执行人王光荣与被执行人张意、张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光荣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赔偿费1238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意、张开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