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4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仰东与杭州萧山铁路劳动服务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仰东,杭州萧山铁路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865号原告张仰东。委托代理人朱国发,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铁路劳动服务公司,机构代码:14356348-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火车站。法定代表人魏子明,身份证号码330102196207161816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宏,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仰东诉被告杭州萧山铁路劳动服务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仰东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铁路劳动服务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仰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仰东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富美芳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富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