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5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红恩与封惠武、蔡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恩,封惠武,蔡爱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007-1号原告贾红恩,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封惠武,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蔡爱芳,女,汉族,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恩诉被告封惠武、蔡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封惠武驾驶的豫A×××××号农用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2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封惠武驾驶的豫A×××××号农用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怡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