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代金凤与重庆汇能劳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金凤,重庆汇能劳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739号原告:代金凤,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汇能劳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双龙西路22号。代表人:周代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金凤诉被告重庆汇能劳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代金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代金凤负担。审判员 张存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