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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剑河县久仰乡久吉村委会与刘永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河县久仰乡久吉村委会,刘永业,邰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剑河县久仰乡久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连,村委会主任。被告刘永业,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剑河县室。第三人邰清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现羁押于剑河县看守所。原告剑河县久仰乡久吉村委会诉被告刘永业、第三人邰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剑河县久仰乡久吉村委会与被告刘永业、第三人邰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政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