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国有与闫井良、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有,闫井良,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付国有,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闫井良,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梁平,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付国有诉闫井良、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有撤回起诉。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