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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国有与闫井良、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有,闫井良,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付国有,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闫井良,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梁平,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付国有诉闫井良、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有撤回起诉。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