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军与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陈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刘军,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巫溪县。委托代理人刘小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农民,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韩丽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蹇和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