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卢宗法与司友国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宗法,司友国,李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卢宗法,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司友国,男,生于1969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广伟,女,生于1967年10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卢宗法依据(2015)长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司友国、李广伟给付欠款87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8745元。2015年8月7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37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37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