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7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金利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蔡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022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利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289号(恒亿花园一期)B幢4层402。法定代表人高海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文章,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利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文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利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为151.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利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