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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贵有与被告刘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张贵有。被告刘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有与被告刘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贵有负担。审判员  张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雁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