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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兆寿与任加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寿,任加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38号原告:黄兆寿,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汪国新,无为县濡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国庆,系黄兆寿之子。被告:任加保,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住芜湖市。负责人:张进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仕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寿诉被告任加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兆寿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加保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兆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兆寿撤回对被告任加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