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利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张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任韶枫。被执行人张利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利平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X**)、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X**)、位于某某路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X**),以及与周某某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X**)、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某某街XX号XX幢X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