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林圣斌与陈公维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31号原告林圣斌。委托代理人赵雨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江文,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公维,西安市碑林区太白源建材城颐庭轩门业营销中心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斌与被告陈公维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圣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圣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原告林圣斌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史 琦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