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孙波诉杨志胜、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波,杨志胜,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波,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会计,住桦甸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胜,男,1952年7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自然情况不详。上诉人孙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孙波作为本案上诉人,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上诉人孙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