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846号原告:钟某甲,农民。被告:谢某,农民。原告钟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斓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鸯担任记录。原告钟某甲、被告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被告性格粗暴,不关心体贴原告及小孩、对家庭不负责任,甚至用刀恐吓、威胁原告及家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钟某乙,被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原告钟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被告谢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自今年6月18日,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确实发短信相互威胁过,但原告所述被告持刀威胁不是实在的,那天只是被告正好在厨房切菜,听说原告要将小孩打掉,有点激动而已。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小孩到被告处落户,由被告父母直接抚养,并改随被告姓。被告谢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经过庭审调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钟某甲与被告谢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双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正月初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5年6月,原告即将临产,被告母亲与原告母亲一起来到广东照顾原告,因言语不合,原告母亲与被告母亲发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矛盾。不久,原告生育男孩(暂未进行户籍登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钟某甲与被告谢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相互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但夫妻感情尚未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夫妻之间相互理解、包容,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甲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钟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