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述荣与赵彩妮、高丽雯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述荣,赵彩妮,高丽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张述荣。委托代理人张娜。被执行人赵彩妮。被执行人高丽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述荣与被执行人赵彩妮、高丽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彩妮、高丽雯归还原告张述荣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归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述荣与被执行人赵彩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彩妮自2015年9月起,每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张述荣借款2000元至本息全部履行完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述荣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赵彩妮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被执行人张述荣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