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肖艾平、刘带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肖艾平,刘带香,蔡剑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413号原告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14栋117房。法定代表人朱海斌。委托代理人蒋厚政,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肖艾平。被告刘带香,系肖艾平的妻子。被告蔡剑雄。原告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与被告肖艾平、刘带香、蔡剑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厚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艾平、刘带香、蔡剑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达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肖艾平向亿达公司支付所欠租金171080元及违约金35638元(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刘带香、蔡剑雄对肖艾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肖艾平、刘带香、蔡剑雄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肖艾平与刘带香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23日,亿达公司与肖艾平、蔡剑雄签订《以租代售合同》,合同约定,亿达公司向肖艾平出租一台型号为955L的常林装载机(发动机号:1212A005855),租期18个月,设备总价值为356380元,如肖艾平在18个月内足额支付租金,则装载机归肖艾平所有,如逾期支付租金,则肖艾平应按逾期租金的0.5%/天承担违约金,蔡剑雄为肖艾平的上述付款义务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之日届满后两年。同日,肖艾平与亿达公司签订了《首付租金分期还款协议》和《租金明细表》,根据《首付租金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肖艾平的首付款为97199.57元,肖艾平应于当日支付50000元,余款47199.57元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本息合计49348.2元,分8个月支付,每月支付6168.53元,在2013年2月15日前支付完毕,如未按期还款,按欠款金额每月1%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根据《租金明细表》约定,除首付款外,肖艾平还应支付后期款273121.89元,该款项分18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5173.44元,在2013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完毕,未按期付款的,按《以租代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日,刘带香以肖艾平配偶的身份向亿达公司出具了《财产人共有人意见书》,承诺为肖艾平租金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愿意与肖艾平共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上述协议签订后,亿达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肖艾平交付了装载机,但肖艾平未按期交纳租金,首付款及后期款均存在逾期情形,在2013年5月16日支付最后一笔5000元的款项后,肖艾平未再支付任何价款。至今为止,肖艾平已支付亿达公司合同款项185300元,亿达公司主张肖艾平尚欠合同款项171080元,因催收未果,亿达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求。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肖艾平、刘带香、蔡剑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亿达公司与肖艾平、蔡剑雄签订的《以租代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亿达公司向肖艾平交付标的物,肖艾平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违反了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未付款项,应继续支付,亿达公司主张肖艾平的未付款为171080元,此数额以设备价款356380元扣减已付款185300元后得出,低于按《首付租金分期还款协议》和《租金明细表》计算的价款,此系亿达公司权利自治,本院予以支持。肖艾平逾期支付合同款项,亿达公司有权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对首付款及剩余款项分别约定了按欠款数额1%/月和按欠款数额0.5%/天计算违约金,亿达公司未提交违约金计算明细,只要求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违约金兼具补偿及惩罚功能,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亿达公司主张按10%计算违约金亦无明确依据,本院依据公平原则,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17108元。三、蔡剑雄为肖艾平的上述付款义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合同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应包括主债务及违约金;刘带香系肖艾平的配偶和租金支付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也应包括主债务及违约金,其承诺与肖艾平共同支付合同款项至合同履行完毕,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蔡剑雄和刘带香均系肖艾平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现均处于保证期间内,亿达公司要求蔡剑雄、刘带香就肖艾平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蔡剑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肖艾平追偿,刘带香与肖艾平存在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形,其追偿权本案不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艾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71080元及违约金17108元;二、被告刘带香、蔡剑雄对被告肖艾平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剑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艾平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1元,减半收取2200.5元,由被告肖艾平、刘带香、蔡剑雄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