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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住湖南省中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住湖南省中方县。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罗雪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