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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树伟与吴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伟,吴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1813号申请执行人王树伟,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吴威,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树伟与被执行人吴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玉伟助理审判员  倪志搏执 行 员  史新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育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