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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高巧娟,女,住扶沟县。被告侯华伟,男,住扶沟县。原告高巧娟诉被告侯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巧娟、被告侯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巧娟诉称,2013年9月30日,侯华伟因资金急需周转向高巧娟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3年10月9日,超期还款罚息10%,并打有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高巧娟多次催要,侯华伟还款30000元,下余2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侯华伟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侯华伟辩称,侯华伟下欠高巧娟借款20000元属实,现在侯华伟没有能力还款,等以后再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侯华伟从高巧娟处借款50000元,并向高巧娟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的主要内容为“今需伍万元整,特向高巧娟借到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3年10月9日。超期还款罚息10%。备注:侯华伟于2013年9月30日收到该款”。借款后,侯华伟于2014年春节前偿还高巧娟借款本金30000元,下欠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据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侯华伟下欠高巧娟2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侯华伟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华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巧娟借款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侯华伟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罗红艳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