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尹某、彭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尹某,彭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293号原告:姚某,女。被告:尹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尹某、彭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无法提供被告尹某、彭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尹某、彭某的送达地址,且原告姚某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依法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毓审 判 员 赵 松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广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