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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尹某、彭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尹某,彭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293号原告:姚某,女。被告:尹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尹某、彭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无法提供被告尹某、彭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尹某、彭某的送达地址,且原告姚某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依法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毓审 判 员  赵 松人民陪审员  陈思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广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