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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与杨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989号原告杨某甲,张家口市宣化区大北街办事处退休职工。原告杨某乙,张家口市妇联退休干部。原告杨某丙,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护士。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有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元杰,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丁,张家口市宣化区建材总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温小彬,张家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燕英,宣化区农药厂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诉被告杨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负担。审 判 长  吕书宇审 判 员  梁春霞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洪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