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杰诉车宗勋、李虹、长春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车宗勋,李虹,长春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张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车宗勋,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虹,女,住同上。被告:长春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2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车宗勋、李虹、长春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