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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莫美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美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59号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向云。委托代理人:郑雪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欧汉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莫美好,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1522。委托代理人:陈国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莫美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雪亚、欧汉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6日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万航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旗峰路××号金色溪谷花园××号楼××号铺,佛山市南海区万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告发放了“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通知要求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到佛山金色溪谷物业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为被告在金色溪谷项目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收楼手续。根据《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以及《万科金色溪谷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3条约定,被告商业管理费4.5元/平方米/月标准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不包含水电公摊,水电费公摊应在次月15日前向原告交纳;在下月首日及以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在次月15日后交纳水电费公摊视为逾期交纳,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0.5‰的违约金。但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被告一直不予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4185.84元、违约金672.18元、2014年1月至11月的商业水费12.46元、违约金1.71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商业电费2.4元、违约金0.5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收楼的时候出现了漏水、没有电表的情况,当时我方就拒绝收楼,实际收楼时间是2015年1月4日,物业管理费应该从2015年1月4日计收。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情况。2、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3、交付使用通知书、EMS回执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2014年5月30日,房产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4、万科金色溪谷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收取物业费的标准以及违约责任。5、佛山金色溪谷公共水电分摊管理办法、公共水电公摊公示明细表、公共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水电费的公摊原则,以及对此进行公示,并且垫付。6、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报告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是按照测绘报告上的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7、EMS快递单回执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进行催缴物业管理费。8、欠费明细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收楼,不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庭审中,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客户保修意见征询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实际收楼时间是2015年1月4日。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表确实是地产公司的,但这该征询表是被告自己书写的,对被告自己书写的内容不予确认,水电表应该是收完楼,办理过户才可以有的,交楼给被告的时候是有水电可用的。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是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旗峰路××号金色溪谷花园××号楼商铺××号铺的业主。涉讼房产所在楼盘的开发商是佛山市南海区万航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万科金色溪谷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该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商业管理费为4.5元/月/平方米,公摊水电费按实分摊。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被告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在下月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的物业计费面积为155.03平方米,每月物业服务费为697.64元。佛山市南海万航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6月20日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上显示,通知被告在2014年5月30日前办理交付手续。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办理收楼手续。被告于2015年1月4日在客户保修意见征询表上填写“本人接到收楼通知书后已两次前来收楼,但发现楼漏水及未装永久用电表,故此才在2015年1月4日正式收楼。”被告从2014年12月起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4185.84元及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商业水费12.46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商业电费2.4元。原告认为被告已收到收楼通知书,通知书上确定收楼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且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办理收楼手续,故应从2014年6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佛山市南海区万航置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20日才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可以证明被告在2014年6月20日前尚未收楼,原告主张被告在2014年5月30日收楼明显与事实不符,而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已接受案涉商铺的证据材料。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因被告因商铺存在漏水问题而没有收楼,于2015年1月4日才正式收楼,因此,物业服务费应从收楼之日起计交,被告已于2014年12月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2014年1月至11月的商业分摊水电费及相应的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