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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行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廖庆与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庆,湘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岳中行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庆,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周应龙,局长。上诉人廖庆因被上诉人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2日,原告廖庆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上访反映当地政府未经批准修路、建水库,要求查处。2015年1月7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向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湘国土资信访(2014)186号督办函,要求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于2015年2月7日前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处。同时,原告代理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告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律师建议函,要求政府职能部门督促金凤大道建设施工方为方便农民耕作出行方便而增建相关设施。2015年2月6日,被告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将调查结果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书面回复: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通过金龙镇人民政府协调,擅自与湘阴县金龙镇金凤村庙塘垅组、罗家垅组、枫树山组签订用地协议修建金凤大道,征地款已由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且征地补偿属于超标准补偿,2014年8月该宗地经过岳阳市国土资源局调整规划审批,符合调整后的界头铺镇(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8日对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又依程序对其下达了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告的书面回复未函告原告方。2015年1月21日,被告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对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湘国土资罚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15日,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交纳了85861元罚款。原告廖庆认为被告未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2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查处湘阴县青龙湖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所在组耕地上违规修建“金凤大道”法定职责,并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拆除违建设施。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已经查实违法占用湘阴县金龙镇金凤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的单位是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被告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4年7月29日向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启动了行政程序,并作出了行政处罚,故被告已履行了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形。故原告廖庆申请被告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廖庆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廖庆上诉认为,湘阴县青龙湖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诉人所在村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但没有被被上诉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查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湘阴县青龙湖文化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项目的行为。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在依职权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已经查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湘阴县金龙镇金凤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的单位是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对湖南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廖庆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廖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细元审 判 员  江 婷代理审判员  傅美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