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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王明、王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王明,王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王志明,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韩村镇西营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132825196608242614被告王明,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韩村镇西营村人,住廊坊市永兴苑小区*号楼***室,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132825196001252656被告王娇,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韩村镇西营村人,住廊坊市晓廊坊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原告王志明与被告王明、王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王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明诉称,2015年1月25日,二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名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由被告王明、王娇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王志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一张。证实被告王明、王娇向原告借款120000元。2、永清县韩村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二被告是父女关系,原先是西营村村民,后因工作外出,现在下落不明。被告王明、王娇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明与被告王娇系父女关系,2015年1月25日,被告王明、王娇因急需资金,向原告王志明借款120000元,约定利息月4分,并为原告王志明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王志明催要,二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明主张被告王明、王娇欠自己欠款12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该欠条有被告王明、王娇签字,该欠条真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被告同时在欠条上签字,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王娇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志明欠款12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计3870元,由被告王明、王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德刚审 判 员  XX强人民陪审员  韩义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