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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天津巨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朱坤富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天津巨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朱坤富,董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892-1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被执行人天津巨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坤富被执行人董丽娜本院作出的(2013)辰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坤富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天津国际工业交易城C1-8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