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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张执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沿黄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沿黄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张执字第20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被执行人威海沿黄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渔港路65号。本院(2002)张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2)张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刘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